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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文公立医院特需价格大放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15 10:07:17 浏览次数:92675  

  4月15日讯 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出,我市将放开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促进国际医疗服务发展。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文件要求,对本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并向社会做好公示。

  原文如下:

  市中医局,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三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推进国际交往中心建设,我市将放开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促进国际医疗服务发展。为保障此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

  由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满足对外开放和建设国际交往中心需要,满足国内外患者多层次医疗需求,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向患者提供部分特需医疗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在国家允许的比例范围内设置和发展国际医疗部。

  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放开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立医疗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保证基本医疗服务规模和质量不受影响,不能因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影响基本医疗服务。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床位数,其不得超过医疗机构登记床位总数的10%;除特需夜门诊和特需节假日门诊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在职医师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量不超过医疗机构出诊单元总量的10%。

  医疗机构内设的国际医疗部在完成政府委托的涉外医疗服务任务外,为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特需医疗服务,服务总量包含在全院10%控制范围内。

  一级和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以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功能,原则上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服务量减少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增加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规模。

  二、科学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管理

   (一)加强门诊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要合理分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参加疑难病例诊治、病房查房、手术和教学科研任务的时间,做好具备门诊出诊资格医师的出诊管理,严格加号管理,认真执行专家停诊审批和停诊后补诊制度。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未完成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安排其在特需医疗部提供诊疗服务。

  医疗机构要科学调控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和特需门诊的诊疗力量,结合各科室医师数量和门诊开诊情况,确定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从事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和特需门诊的比例,并根据临床实际情况和患者需求变化实行动态调整。鼓励退休医生从事普通专家门诊。

   (二)限定服务区域

  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设立独立区域,不能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混用,并有明显标识加以区别。特需医疗服务区域要满足临床需要,保证医疗质量。特需门诊设有挂号、治疗、药房、收费区域,提供相应的常规辅助检查,特需病房实施整体护理,设施条件齐全,符合特需医疗服务患者需要。

  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情况要向社会公示。公立医疗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价格标准,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同时在医疗机构官方网站公示相关内容,使用医疗机构正式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特需医疗服务区域以外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患者不得在基本医疗服务区域享受优先检查、优先手术等服务。

   (三)体现患者自愿

  选择特需医疗服务坚持患者自愿原则。医疗机构要在各种预约平台、自助机或挂号窗口,明确提示患者区分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和特需门诊,并在挂号条上明显标注。要建立和完善患者住院书面申请(协议)制度,不得强制或诱导患者选择特需医疗服务。

   (四)调整激励机制

  公立医疗机构要改革医疗机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制订有效措施,鼓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优先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充分发挥临床专家在疑难病例诊治、病房查房、科研教学和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

  三、持续做好特需医疗服务监管

   (一)公立医疗机构承担主体责任

  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完善院内特需医疗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和考核监督。医疗机构要落实行风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医师不得自行与商业挂号网络平台合作,不得违规收取高额挂号费。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监管

  市、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医管理部门要维护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在大型医院巡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医疗质量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切实加强对特需医疗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畅通服务投诉渠道,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将特需医疗服务开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发现公立医疗机构擅自扩大特需医疗服务规模的要及时处理,并降低考核等次。公立医疗机构举办单位要做好相应监管工作。

   (三)充分发挥社会和行业协会作用

  要充分发挥医疗卫生专业行业协会的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作用,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帮助管理部门、公立医疗机构举办单位发现问题并持续改进特需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规范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文件要求,对本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并向社会做好公示。同时,请于4月底前,通过北京市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填写《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公示信息确认表》,所填信息将在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网站上同时对社会公示;如有关信息发生变更,请及时通过系统修改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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